重详定刑统三十卷附录一卷 (宋)寳仪等撰 校勘记一卷 刘承干撰 民国十年吴兴刘氏嘉业堂刻嘉业堂丛书本
宋朝的立法活动,始于宋太祖建隆三年(962年),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,得到朝廷同意后,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。次年编成《宋建隆重详定刑统》,并于同年八月“谟印颁行”,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。
《宋刑统》的体例,仿照唐末的《大中刑律统律》、后唐的《同光刑律统类》和后周的《显德刑律统类》而制定。
其律文只是《唐律疏议》的翻版,除“折杖法”外很少变动。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(714年)到宋朝建隆三年(962年)近150年间的敕、令、格、式中的刑事规范,根据需要选出209条(包括“起请”32条)附于律文之后,与之并行。这是《宋刑统》与《唐律疏议》的重要区别。其篇目,仍与唐律一样,共12篇、502条,不过在每篇下设有“门”,合计213门。
《宋刑统》自颁布以后,虽于宋太祖乾德四年(966年)、神宗熙宁四年(1071年)、哲宗绍圣元年(1094年)、高宗绍兴元年(1131年)数次修改,但改动很少,正如《宋刑统·序》说“终宋之势,用之不改。”
但该书原刊本已失传。
目录:
序
律文
附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