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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装徐中舒编全部制版附小篆字头1748页
总目:
序言(一至八)
凡例(一至二)
目录(一至九八)
检字(一至一八)
本书所引甲骨著录书目(一至四)
正文(一至一六一四)
凡例:
一、本字典所收字形,均据读书所著录拓本之原形摹写,少数罕见之字只出现于摹本者则据摹本转摹。凡残字或漫漶不清无法临摹的字均不入录。
二、入录之字一般以具有典型特徵写法之字形为主。凡与典型字形相同或相近的则不录或少录。
三、入录之字均据通常的五期断代法予以分期、然后列于所属各期之下。第一期为武丁时期(包括予组、午组等卜辞等);第二期祖庚、祖甲时期;第三期廪辛、康丁时期;第四期武乙、文丁时期(包括历组卜辞);第五期帝乙、帝辛时期。
四、各字均按《说文解字》分部别居,并冠《说文》篆文于每字之首,以资醒目。
五、某些按偏旁隶定而为《说文》所无之字,均附于各部之后。此种同一偏旁相从有较多之字形者,则于该部之外附录有关各字简日及所属卷数部首,以便参照。
六、凡无法隶定之甲骨文字,均归入与其字形相近之偏旁部首之后列出、不再另立附录。
七、凡一字在《说文》中作数字或有数用者,则以重见某卷某部为见参考之用。
八、合文之字,仅录合书中字形变异较大者,馀皆不录。
九、解字栏中考释的文字,具内容如属学术界早有定论者,则博採众家之长,实事求是,分析审核,概括主旨,略引证例,以期说解之简明,且不注明出处。
十、所引《说文》内容、或只摘引有关部分,而不作全文徴引。引书以大徐本为主,但段注本有显著可取者则据段注本。
十一、释义之义项以解字所定之义训为据,参考卜辞实际用例,分列义项举出卜辞辞例且加隶定说解之。
十二、所收各字及释义辞例之所出书名悉用简称,附《引书简称表》备查。
十三、除卷首目录据《说文》编次可资检索外,卷末附楷书字笔画索引也可使用。